近日,彌勒市陽光文化培訓學校因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行社業務,被當地文化旅游主管部門依法查處,處以2.6萬元罰款。
據了解,該培訓學校在未取得《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》的情況下,多次組織學員開展旅游活動,包括安排交通、住宿、景點游覽等服務,實質上構成了旅行社業務經營行為。這一行為嚴重違反了《旅游法》和《旅行社條例》的相關規定,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。
根據《旅游法》第九十五條規定,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,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。經查證,彌勒市文化旅游局對陽光文化培訓學校作出了罰款2.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,并要求其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。
此事件再次提醒各類培訓機構,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,明確自身業務范圍,不得超越許可范圍從事經營活動。同時,也呼吁廣大消費者在選擇旅游服務時,注意查驗服務提供方的合法資質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目前,彌勒市相關部門已加強對培訓機構的監管力度,將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,嚴厲打擊各類違法經營行為,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。